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大意105 年第 14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所定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C正確答案
地制法第26條列舉其他種類行政罰:限期改善、停工、停業、吊扣執照等,不含公布姓名。
為什麼答案是 C
公布姓名雖在行政罰法第2條屬「其他種類行政罰」,但地制法第26條並未列入自治條例可處罰的項目,這是最常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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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制法第26條列舉其他種類行政罰:限期改善、停工、停業、吊扣執照等,不含公布姓名。
記口訣「停停吊命沒收」,沒有「公布姓名」就是答案。
逐選項分析
A✕
勒令停工屬於地方制度法第26條所明定自治條例可訂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非本題答案。
B✕
停止營業明列於地制法第26條,屬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之一。
C✓ 正確
公布姓名雖在行政罰法第2條屬「其他種類行政罰」,但地制法第26條並未列入自治條例可處罰的項目,這是最常見陷阱。
D✕
吊扣執照明列於地制法第26條第3項,自治條例得規定此類裁罰性不利處分。
地制法第26條第3項:自治條例得訂之其他種類行政罰
| 類型 | 內容 | 是否列入 |
|---|
| 限制行為 |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 | ✅ |
| 證照管制 | 吊扣執照、吊銷證照 | ✅ |
| 財產罰 | 沒入 | ✅ |
| 其他 | 限期改善、強制拆除等 | ✅ |
| 名譽罰 | 公佈姓名或名稱 | ❌ 不在地制法 |
公布姓名在「行政罰法」是其他種類行政罰沒錯,但本題問的是「地方制度法」所定的種類。地制法第26條對自治條例可處罰種類有限縮,不含公布姓名,千萬別把兩部法律的清單混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