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大意111 年第 46 題單選題
臺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因橫跨兩地之捷運環狀線營運權歸屬問題產生爭議時,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明定之解決手段?
A由雙方協商辦理,訂定行政契約
B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交通部進行協調
C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交通部指定其中一直轄市政府負責辦理
D交由立法院議決解決爭議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跨直轄市自治事項爭議,地制法明定可協商訂約、由共同上級機關協調或指定辦理;交由立法院議決並非法定手段。
為什麼答案是 D
地制法處理地方爭議由行政體系(協商、上級協調、上級指定)為之,未規定交由立法院議決,故非法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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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跨直轄市自治事項爭議,地制法明定可協商訂約、由共同上級機關協調或指定辦理;交由立法院議決並非法定手段。
地制法處理地方爭議靠「協商→上級協調→上級指定」,立法院議決不在其列,選D。
逐選項分析
A✕
地制法明定地方間得就自治事項相互協商、訂定行政契約共同處理,屬合法手段。
B✕
跨直轄市事權爭議,得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如交通部)協調解決,為法定手段。
C✕ 陷阱
協調不成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指定其中一方負責辦理,亦屬地制法明定方式。
D✓ 正確
地制法處理地方爭議由行政體系(協商、上級協調、上級指定)為之,未規定交由立法院議決,故非法定手段。
地方自治事務爭議解決途徑
| 情形 | 解決方式 |
|---|
| 地方間自願合作 | 協商、訂定行政契約共同辦理 |
| 事權爭議協調 | 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 |
| 協調不成 | 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指定一方辦理 |
| 仍有爭議 | 循行政或行政訴訟途徑,非由立法院議決 |
本題易誤以為爭議須交「立法院」或民意機關裁決。實際上地方自治事項爭議走的是行政體系:先協商訂約,協調不成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指定辦理,屬行政權範疇,立法院議決並非地制法所設計的解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