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7 年第 41 題單選題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下列何者經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A總統
B立法委員
C公立大學校長正確答案
D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C正確答案
雙重國籍者原則不得任公職,但公立大學校長等學術專業職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例外。
為什麼答案是 C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屬學術專業職,國籍法明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可具雙重國籍,以延攬國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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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雙重國籍者原則不得任公職,但公立大學校長等學術專業職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例外。
看『需不需要效忠國家的政治職』vs『學術專業職』→ 學術職可例外。
逐選項分析
A✕
總統屬國家元首,依憲法規定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具雙重國籍,無任何例外空間。
B✕
立法委員為民選公職人員,屬政治性職務,不得具雙重國籍,且無核准例外的規定。
C✓ 正確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屬學術專業職,國籍法明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可具雙重國籍,以延攬國際人才。
D✕ 陷阱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屬政務官級政治性職務,涉及兩岸政策決策,不在國籍法的例外範圍內。
雙重國籍擔任公職之例外
| 職務類型 | 是否可雙重國籍 | 依據 |
|---|
| 總統、立委、政務官 | ❌ 絕對禁止 | 國籍法第20條 |
| 公立大學校長、教師 | ✅ 經核准可例外 | 國籍法第20條但書 |
| 公營事業人員 | ✅ 部分可核准例外 | 國籍法第20條但書 |
| 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 ✅ 經核准可例外 | 國籍法第20條但書 |
D 選項「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容易誤以為是行政職可核准,但其實是政務官性質,涉及國家政策決定,屬絕對不得雙重國籍之職務。關鍵在於區分「政治性職務」與「學術/專業性職務」。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