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7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3 條之規定,下列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之那一種交流活動項目不在其規範列舉之內?
A醫療服務交流
B社會交流
C政治交流正確答案
D專業交流
C正確答案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明定交流活動包含社會、專業、商務活動、醫療服務及專案許可,不包含政治交流。
為什麼答案是 C
政治交流並未列於該辦法第3條的交流活動項目中,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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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明定交流活動包含社會、專業、商務活動、醫療服務及專案許可,不包含政治交流。
法規明定社會、專業、商務、醫療及專案許可五大類,直接排除「政治交流」。
逐選項分析
A✕
醫療服務交流(如就醫、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等)明列於該辦法第3條第4款,屬於規範列舉之項目。
B✕
社會交流(如探親、團聚、奔喪等)明列於該辦法第3條第1款,屬於規範列舉之項目。
C✓ 正確
政治交流並未列於該辦法第3條的交流活動項目中,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項目。
D✕
專業交流(如宗教研修、教育講學、投資經營管理等)明列於該辦法第3條第2款,屬於規範列舉之項目。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交流活動項目
| 活動類別 | 包含項目舉例 |
|---|
| 一、社會交流 | 探親、團聚、奔喪等 |
| 二、專業交流 | 宗教研修、教育講學、投資經營管理等 |
| 三、商務活動交流 | 演講、商務研習、履約活動等 |
| 四、醫療服務交流 | 就醫、同行照護、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
| 五、專案許可 | 一般專案許可、專案長期探親等 |
兩岸交流具高度敏感性,現行法規明確列舉社會、專業、商務、醫療及專案許可五大類,並未開放或列舉「政治交流」作為一般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的活動項目。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