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0 年第 47 題單選題
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由,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於內政部核定後,經甲縣政府發布實施。乙不服該主要計畫個案變更擬提起行政爭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A縣政府地政局
B縣政府
C內政部正確答案
D內政部地政司
C正確答案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依法應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本題核定機關為內政部。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19條規定,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本題主要計畫案係由內政部核定,故應以內政部為被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依法應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本題核定機關為內政部。
看到都市計畫爭訟,直接找「核定機關」。題幹已明示「於內政部核定後」,故秒選內政部。
逐選項分析
A✕
縣政府地政局並非都市計畫的核定機關,且都市計畫業務通常屬城鄉發展或營建單位管轄。
B✕ 陷阱
縣政府僅為都市計畫的「發布實施機關」,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都市計畫爭訟的被告應為「核定機關」而非發布機關。
C✓ 正確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19條規定,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本題主要計畫案係由內政部核定,故應以內政部為被告。
D✕
內政部地政司僅為內政部的內部單位,原則上無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且都市計畫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實務上由國土管理署(原營建署)主責。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機關角色
| 程序階段 | 負責機關 | 爭訟被告適格 |
|---|
| 擬定/變更 | 縣(市)政府 | 否 |
| 核定 | 內政部 | 是 (行政訴訟法第237-19條) |
| 發布實施 | 縣(市)政府 | 否 |
考生常誤以為「誰發布實施就告誰」,而誤選縣政府。但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中,法律明文規定是以作成實質決定的「核定機關」為被告,發布機關僅是代為執行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