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申請人申請調處案件時,如有某些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何者不屬於應駁回之情形?
A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土地、建物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正確答案
B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C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D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為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效力所及
答案與詳解
申請書與登記簿或證明文件不符,屬可通知補正事項,非直接駁回情形。受理機關應先給予補正機會,補正後仍不符才另行處理,故此為題目要選的「不屬於應駁回」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