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0 年第 35 題單選題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申請人申請調處案件時,如有某些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何者不屬於應駁回之情形?
A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土地、建物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正確答案
B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C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D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為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效力所及
A正確答案
選項A「申請書記載事項與登記簿不符」是應「補正」事由,不是應「駁回」事由,故選A。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辦法第15條,此為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之事由,非駁回事由,故本題選此項。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選項A「申請書記載事項與登記簿不符」是應「補正」事由,不是應「駁回」事由,故選A。
看到「補正」與「駁回」兩組事由要分清楚,A是第15條補正事由,其餘是第16條駁回事由。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辦法第15條,此為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之事由,非駁回事由,故本題選此項。
B✕ 陷阱
依辦法第16條第2款,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屬應駁回情形。
C✕ 陷阱
依辦法第16條第6款,登記名義人死亡且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屬應駁回情形。
D✕ 陷阱
依辦法第16條第4款,已訴請法院審理或為確定判決等效力所及者,屬應駁回情形。
補正事由(第15條) vs 駁回事由(第16條)對照
| 類型 | 法條 | 事由舉例 |
|---|
| 補正 | 第15條 | 申請書格式不合、記載與登記簿不符、資格欠缺、未繳費用 |
| 駁回 | 第16條 | 非屬糾紛事件、無管轄權、已作成調處結果、繫屬法院、住址不全、繼承人不明 |
考生易混淆「補正」與「駁回」兩種法律效果不同的處理程序。第15條事由較輕微、可補正後續行調處;第16條事由則屬無法補救,須直接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