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土地法第68條、第70條所定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政機關對於受害人履行其賠償義務後,該損害原因之發生,如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地政機關對於該登記人員有求償權
B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68條所定賠償之用
C依土地法第68條所定登記損害賠償之意旨,因第三人之詐術行為致登記錯誤、虛偽,而生登記名義人損害時,地政機關仍應負賠償責任
D土地法第68條所定之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適用民法第197條規定為10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性質上為國家賠償之特別規定,其請求權時效《土地法》未規定,依實務見解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8條(知有損害起2年,自損害發生起5年),而非適用《民法》第197條的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