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107 年第 23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我國憲法明定其兼具有人民「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之雙重性質:
D正確答案
憲法第21條明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是唯一雙重性質者。
為什麼答案是 D
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明文並列「權利」與「義務」,為憲法唯一雙重性質的規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第21條明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是唯一雙重性質者。
背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看到『權利與義務』並列,只有受國民教育!
逐選項分析
A✕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僅為權利,非義務。人民無被迫服公職的義務。
B✕ 陷阱
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僅為義務,非權利。常見陷阱:納稅雖重要,但憲法只定性為義務。
C✕ 陷阱
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僅為義務,非權利。常被誤以為雙重性質,其實只有義務面。
D✓ 正確
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明文並列「權利」與「義務」,為憲法唯一雙重性質的規定。
憲法第二章 人民權利義務對照
| 憲法條文 | 事項 | 性質 | 關鍵字 |
|---|
| 第18條 | 應考試服公職 | 權利 | 之權利 |
| 第19條 | 納稅 | 義務 | 之義務 |
| 第20條 | 服兵役 | 義務 | 之義務 |
| 第21條 | 受國民教育 | 權利+義務 | 之權利與義務 |
考生常誤以為納稅、服兵役也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所以兼具權利義務,但憲法文字上只定性為「義務」。唯一憲法明文雙重性質者,只有第21條「受國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