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智慧財產行政行政法106 年第 22 題單選題
有關行政執行法上代履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得為代履行者,僅限於可替代之行為
B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由行政機關指定人員為之
C代履行之執行,亦得委由第三人執行之
D代履行係基於公益考量,不得向義務人收取任何費用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代履行是對「可替代行為義務」的執行手段,費用應由義務人負擔,非無償。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本題要選)。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明定,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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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代履行是對「可替代行為義務」的執行手段,費用應由義務人負擔,非無償。
看到「不得收費」「無償」直接刪,代履行費用一律由義務人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代履行限於「可替代之行為義務」,若是專屬義務人本人才能做的(如親自道歉、親自作證),不能代履行,只能用怠金。
B✕
正確。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行政處分應為之行為,不為而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行政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C✕
正確。行政機關可自行指定人員,也可委託第三人(例如委外拆除違建公司)執行,實務上委外相當常見。
D✓ 正確
錯誤(本題要選)。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明定,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行政執行法行為義務執行方法對照
| 方法 | 適用情形 | 費用/金額 | 法條 |
|---|
| 代履行 | 可替代之作為義務 | 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 行執法第29條 |
| 怠金 | 不可替代作為/不作為義務 | 新臺幣5千~30萬元 | 行執法第30、31條 |
| 直接強制 | 無法以上述方法達成時 | 依情形定 | 行執法第32條 |
D 選項用「基於公益考量」包裝聽起來合理,其實公益正是要讓違法狀態回復原狀,不是讓納稅人買單。義務人不履行在先,由其負擔費用才合理,否則等於鼓勵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