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智慧財產行政行政法106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屬行政契約之和解契約?
A因違規車輛之駕駛人為何,無法查知,警察命同車之人確認
B警察命令違法集會之群眾立即解散,民眾隨即離開
C違法侵害他人權益者與被害人成立賠償協議
D因業者10年前之進口清單已滅失,徵納雙方就無法查得之課稅原因事實達成協議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和解契約 = 行政機關對事實或法律狀態有不明確,雙方互相讓步達成協議。D 正是徵納雙方對無法查證的課稅事實達成協議,典型例子。
為什麼答案是 D
10年前進口清單滅失、課稅事實無法查得,徵納雙方互相讓步達成協議,正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行政機關對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確,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得締結和解契約」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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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和解契約 = 行政機關對事實或法律狀態有不明確,雙方互相讓步達成協議。D 正是徵納雙方對無法查證的課稅事實達成協議,典型例子。
看到「事實不明 + 雙方讓步 + 行政機關一方」=和解契約。稅務案件最常出!
逐選項分析
A✕
警察命同車之人確認駕駛人,是單方行政行為(事實行為或調查行為),並非雙方合意的契約,更非就不明事實達成協議。
B✕
警察命令解散集會屬於下命處分(行政處分),民眾離開是履行義務,非雙方合意締結契約,完全無和解性質。
C✕ 陷阱
加害人與被害人間的賠償協議屬「私法」上的和解契約(民法第736條),不是「行政」契約。行政契約須有一方為行政機關且涉公法關係。
D✓ 正確
10年前進口清單滅失、課稅事實無法查得,徵納雙方互相讓步達成協議,正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行政機關對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確,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得締結和解契約」的要件。
行政契約兩大類型
| 類型 | 法條 | 要件 | 典型例子 |
|---|
| 和解契約 | 行政程序法§136 | 事實/法律關係不明 + 雙方互讓 | 稅務事實查不清的協議 |
| 雙務契約 | 行政程序法§137 | 人民給付 + 機關對待給付 + 正當合理關聯 | 捐地換容積、回饋金 |
C 選項最易混淆!「和解」一詞大家熟悉的是民法上的和解契約,但題目問的是「行政契約」,必須具備「行政機關為一方 + 公法關係」。私人間侵權賠償協議再像和解,也是民法範疇,不會變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