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智慧財產行政行政法106 年第 19 題單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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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甲之土地經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該註記係何性質?
承上題,若地政事務所拒絕甲註銷系爭註記之要求,甲應如何救濟?
A提起撤銷訴訟
B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提起確認訴訟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註記非行政處分,屬事實行為,請求塗銷應提一般給付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D
註記為事實行為,請求機關塗銷該事實行為屬「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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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註記非行政處分,屬事實行為,請求塗銷應提一般給付訴訟。
判斷關鍵:註記是否為行政處分?若為事實行為 → 一般給付訴訟;若為處分 → 課予義務訴訟。
逐選項分析
A✕
撤銷訴訟針對違法行政處分。但地政事務所的「註記」僅為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不能撤銷。且拒絕註銷也非對甲發生法效的處分。
B✕ 陷阱
課予義務訴訟是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但甲請求註銷的是「註記」此一事實行為,而非處分,故不符合課予義務訴訟要件。易誤選。
C✕
確認訴訟用於確認法律關係存否或處分無效,具備補充性。本題甲可直接請求作成塗銷行為,無須先確認,非最適救濟途徑。
D✓ 正確
註記為事實行為,請求機關塗銷該事實行為屬「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正解。
行政訴訟類型對照
| 訴訟類型 | 救濟客體 | 適用情形 | 法條 |
|---|
| 撤銷訴訟 | 違法行政處分 | 請求撤銷既存處分 | 行訴第4條 |
| 課予義務訴訟 | 請求作成處分 | 機關拒絕或怠為處分 | 行訴第5條 |
| 確認訴訟 | 法律關係/處分無效 | 具補充性 | 行訴第6條 |
| 一般給付訴訟 | 處分以外之給付 | 事實行為、金錢給付 | 行訴第8條 |
看到「拒絕」就反射選課予義務訴訟是陷阱!關鍵在於請求標的是否為「行政處分」。註記為事實行為,塗銷註記亦為事實行為,故應提一般給付訴訟而非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