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智慧財產行政行政法106 年第 25 題單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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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而遭A大學予以不續聘,並經教育部核定後生效,甲不服該大學之不續聘措施,而欲提起法律救濟,下列何者錯誤?
承上題,甲不服教育部之核定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有關A大學參加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其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必要參加
B其得作為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正確答案
CA大學得為甲輔助參加
D其無法參加訴訟
B正確答案
教育部核定處分對 A 大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A 大學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獨立參加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命其獨立參加訴訟。A 大學對教育部處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屬獨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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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教育部核定處分對 A 大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A 大學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獨立參加訴訟。
處分相對人是甲,A 大學非相對人但受處分影響 →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必要共同訴訟指數人為共同原告或被告,訴訟標的對其必須合一確定。本題甲提行政訴訟,A 大學並非共同原告或被告,不構成必要共同訴訟參加。
B✓ 正確
依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命其獨立參加訴訟。A 大學對教育部處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屬獨立參加。
C✕ 陷阱
輔助參加(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是為輔助一造當事人而參加。A 大學立場與甲可能對立,非輔助甲之角色。
D✕
A 大學為處分相關之利害關係人,行政訴訟法明文允許其參加訴訟,並非無法參加。
行政訴訟參加類型比較
| 類型 | 法條 | 要件 | 效力 |
|---|
| 必要共同訴訟參加 | 行訴法第41條 | 訴訟標的對第三人須合一確定 | 判決效力及於參加人 |
|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 | 行訴法第42條 | 撤銷訴訟結果將損害第三人權利 | 獨立當事人地位 |
| 輔助參加 | 行訴法第44條 |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輔助一造 | 不具獨立當事人地位 |
考生易混淆「必要共同訴訟參加」與「獨立參加」。前者要求訴訟標的合一確定(如數人共同申請),後者僅需第三人權利受影響即可。本題 A 大學非共同原告,屬典型獨立參加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