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智慧財產行政行政法106 年第 15 題單選題
甲就讀某軍事院校,因成績不佳而遭到退學,該軍事院校欲向甲追討須賠償之公費,由於其與甲簽訂之行政契約已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條款。下列何者正確?
A該軍事院校得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之
B該軍事院校得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依強制執行法執行之
C該軍事院校得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依行政訴訟法執行之正確答案
D該軍事院校須待取得勝訴判決方得聲請強制執行
C正確答案
行政契約若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機關可直接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依行政程序法準用行政訴訟法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3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其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故應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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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契約若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機關可直接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依行政程序法準用行政訴訟法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看到「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執行」,秒記口訣:免訴訟(直接當執行名義)、找法院(向行政法院聲請)、依行訴(依行政訴訟法)。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行政執行署主要處理的是依「行政處分」等產生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依法應向「行政法院」聲請,而非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B✕
雖然行政法院在執行時可能會囑託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但當事人聲請的法源依據是「行政訴訟法」,而非直接依強制執行法聲請。
C✓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3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其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故應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
D✕
因為契約中已經訂有「自願接受執行」條款,該行政契約本身就已經具備「執行名義」的效力,機關不需要再大費周章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勝訴判決。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比較
| 發生原因 | 執行名義 | 聲請/移送機關 | 適用法規 |
|---|
| 行政處分 (如罰鍰、稅單) | 行政處分書 |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 行政執行法 |
| 行政契約 (有自願執行條款) | 行政契約本身 | 向行政法院聲請 | 行政訴訟法 (行程法§148準用) |
| 行政契約 (無自願執行條款) | 行政法院勝訴判決 | 向行政法院聲請 | 行政訴訟法 |
行政機關要討錢,走哪條路取決於「債權來源」。如果是行政處分(例如罰鍰、稅捐),送行政執行署;如果是行政契約且當初雙方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就直接拿契約當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關鍵判斷是「有無處分」跟「有無執行約款」。最容易搞混的是:看到公務機關討錢就直覺想到行政執行署,但行政契約本質仍是「合意」,處理管道比照民事走法院系統,只是管轄法院變成行政法院。記住:處分找執行署,契約找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