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工業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受丙之詐欺,而以低廉價格讓售自己名下之 A 屋於非因過失不知其事之乙,經過 10 年,甲始發現其受騙,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以乙對於丙所為之詐欺,既非明知、亦無可得而知的情形,而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B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不得撤銷
C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應於發見詐欺後,10 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D乙於除斥期間經過後,毋庸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甲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可撤銷;且撤銷權有發見後1年、意思表示後10年的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D
除斥期間經過後,甲的撤銷權已不得行使,乙取得A屋仍有買賣法律關係作為原因,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因此乙原則上毋庸依不當得利返還利益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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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可撤銷;且撤銷權有發見後1年、意思表示後10年的限制。
看到「丙詐欺、乙善意無過失、經過10年」:先抓第三人詐欺,再抓除斥期間,答案鎖定 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第三人丙詐欺時,若意思表示是對乙所為,甲要撤銷,必須乙明知或可得而知詐欺事實。題目特別說乙「非因過失不知」,就是善意且無過失,甲不得以丙之詐欺撤銷對乙的意思表示。
B✕ 陷阱
被詐欺的撤銷權,不是從「意思表示後1年」起算,而是從「發見詐欺後1年」內行使。選項把起算點偷換成意思表示時,考選部很愛用這種時間點陷阱。
C✕ 陷阱
撤銷詐欺意思表示,應於發見詐欺後1年內為之;另有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的最長期間。選項說「發見後10年內」完全把兩個期間混在一起。
D✓ 正確
除斥期間經過後,甲的撤銷權已不得行使,乙取得A屋仍有買賣法律關係作為原因,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因此乙原則上毋庸依不當得利返還利益於甲。
詐欺撤銷的三層判斷
| 考點 | 一般詐欺 | 第三人詐欺 | 本題結果 |
|---|
| 撤銷可能性 | 表意人得撤銷 | 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可撤銷 | 乙善意無過失,甲不得撤銷 |
| 發見後期間 | 發見詐欺後1年內 | 同樣適用1年 | 甲發見後仍受限制 |
| 最長期間 | 意思表示後10年不得撤銷 | 同樣適用10年 | 已經過10年,不得撤銷 |
| 不當得利 | 撤銷成功才可能討論返還 | 未能撤銷則法律原因仍在 | 乙不用依不當得利返還 |
本題同時放入「第三人詐欺」與「10年後始發現」兩個陷阱。B 把1年誤寫成自意思表示起算,C 把10年誤寫成自發見起算,都是典型除斥期間起算點錯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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