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工業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甲男與乙女再婚,乙女已有與前夫所生之丙女。下列關於甲、丙的敘述,何者錯誤?
A甲男可收養丙女
B甲男在乙女離婚後可與丙女再婚正確答案
C甲男未收養丙女而死亡者,丙女不得繼承甲男之財產
D甲男虐待丙女時,乙女可請求裁判離婚
B正確答案
繼親子屬直系姻親:可收養、未收養不繼承,但直系姻親即使離婚後仍不得結婚。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選項敘述錯誤,所以是本題答案。甲與丙因甲、乙婚姻成立而成為直系姻親,直系姻親不得結婚;而且這個禁婚限制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不能因乙離婚就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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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繼親子屬直系姻親:可收養、未收養不繼承,但直系姻親即使離婚後仍不得結婚。
看到「再婚+前婚子女」先抓:甲丙是直系姻親。直系姻親禁婚最硬,離婚後也不能結婚。
逐選項分析
A✕
本選項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甲是乙的配偶,丙是乙的子女,屬於配偶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情形;雖然直系姻親原則上不得收養,但此種繼親收養是例外允許。
B✓ 正確
本選項敘述錯誤,所以是本題答案。甲與丙因甲、乙婚姻成立而成為直系姻親,直系姻親不得結婚;而且這個禁婚限制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不能因乙離婚就解套。
C✕
本選項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甲若沒有收養丙,丙只是繼女、直系姻親,不是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不是養子女;因此甲死亡時,丙原則上不得以法定繼承人身分繼承。
D✕
本選項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丙是乙的直系親屬,若甲虐待丙,已屬夫妻一方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的典型裁判離婚事由,乙可依法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繼親子關係三大考點
| 考點 | 甲丙關係 | 法律效果 | 本題選項 |
|---|
| 結婚限制 | 直系姻親 | 不得結婚,離婚後仍不得結婚 | B錯 |
| 收養 | 配偶一方子女 | 可由繼父母收養 | A對 |
| 繼承 | 未收養之繼子女 | 非法定繼承人 | C對 |
| 離婚 | 虐待他方直系親屬 | 可構成裁判離婚事由 | D對 |
考選部最愛把「離婚後」拿來騙你,以為姻親關係消滅就能結婚。但直系姻親禁婚是特別規定,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然適用,所以甲不能與丙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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