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工業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拘束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不但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B司法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C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雖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但檢察總長則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正確答案
D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為使聲請釋憲原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得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C正確答案
大法官宣告法令定期失效時,原因案件聲請人仍可請求救濟,C選項說「不得」是錯的
為什麼答案是 C
題目要選的錯誤選項。大法官宣告法令定期失效時,依實務見解,原因案件聲請人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並非「不得」,此為本題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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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大法官宣告法令定期失效時,原因案件聲請人仍可請求救濟,C選項說「不得」是錯的
抓住「定期失效」解釋的特殊效力:為保障聲請人權益,原因案件例外可以請求再審等救濟,不限檢察總長才能聲請。
逐選項分析
A✕
這是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大法官解釋對全國機關人民及聲請案件均有拘束力,敘述正確。
B✕
依釋字第185、193號等解釋,聲請人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敘述正確。
C✓ 正確
題目要選的錯誤選項。大法官宣告法令定期失效時,依實務見解,原因案件聲請人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並非「不得」,此為本題錯誤所在。
D✕
這是釋字第177、185號等解釋確立的原則,若未諭知具體救濟方法,則待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敘述正確。
大法官解釋效力類型比較
| 解釋類型 | 對原因案件效力 |
|---|
| 立即失效之違憲解釋 | 聲請人得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 |
| 定期失效之違憲解釋 | 聲請人仍得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非僅檢察總長) |
| 未涉及具體救濟方法 | 待新法公布生效後依新法裁判 |
本題陷阱在於把「定期失效解釋」的救濟範圍縮限成只有檢察總長能提非常上訴,而排除聲請人本身的救濟權利,這與大法官解釋保障聲請人權益的精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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