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13 年第 22 題單選題
張君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民國 80 年與甲女結婚,兩人約定採共同財產制。張君於 113 年過世,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總額為 2,800 萬元,均為婚後財產,其中包括甲女一年前贈與現金 300 萬元。甲女財產為 2,500 萬元(其中包括結婚前財產 800 萬元,以及兩年前父親贈與 200 萬元),另有銀行貸款 300 萬元。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的規定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多少金額?
A650 萬元
B150 萬元
C800 萬元
D0元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民法第1030條之1只適用法定財產制;本題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不能列剩餘財產差額扣除。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適用;張君與甲女已約定共同財產制,不能據此自遺產總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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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1030條之1只適用法定財產制;本題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不能列剩餘財產差額扣除。
先看夫妻財產制,不要先算數字;看到「共同財產制」就排除民法1030條之1,答案直接0元。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650萬元是把本題硬套法定財產制後,排除張君受贈300萬元、甲女婚前800萬元及受贈200萬元並扣負債後算出的數字;但前提錯了,本題是共同財產制。
B✕ 陷阱
150萬元通常來自只拿雙方總財產粗略相減再除以二,忽略婚前財產、無償取得財產與負債,更重要的是忽略本題並非法定財產制。
C✕ 陷阱
800萬元是將張君遺產總額2800萬元全部列入,再扣甲女婚前、受贈及負債後相減除二;這仍是在算民法1030條之1,但本題不能適用。
D✓ 正確
正確。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適用;張君與甲女已約定共同財產制,不能據此自遺產總額扣除。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秒判表
| 先看 | 法定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 本題結論 |
|---|
| 適用民法1030條之1? | 可以適用 | 不適用 | 不得扣除 |
| 是否需要進入計算? | 要算雙方剩餘婚後財產 | 不用套1030條之1公式 | 直接0元 |
| 考試陷阱 | 數字很多可計算 | 前提一錯全錯 | 選D |
題目故意放入遺產2800萬、婚前財產、受贈財產、貸款等大量可計算資料,誘使考生急著算差額;但真正關鍵是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民法1030條之1前提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