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君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民國 80 年與甲女結婚,兩人約定採共同財產制。張君於 113 年過世,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總額為 2,800 萬元,均為婚後財產,其中包括甲女一年前贈與現金 300 萬元。甲女財產為 2,500 萬元(其中包括結婚前財產 800 萬元,以及兩年前父親贈與 200 萬元),另有銀行貸款 300 萬元。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的規定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多少金額?
A650 萬元
B150 萬元
C800 萬元
D0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