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13 年第 21 題單選題
有關房屋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①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之稅率為 $1.5\% \sim 2.4\%$ ②房屋稅以每年3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每年5月開徵 ③房屋稅為地方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歸戶個人所有房屋,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3戶以內享有自住優惠稅率 $1.2\%$ ,超過3戶則課徵差別稅率 ④營利事業所有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⑤起造人持有住家用之待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稅率最低不得少於 $2\%$ ,最高不得超過 $3.6\%$
C正確答案
房屋稅③敘述之錯誤僅在於「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歸戶」一語——囤房稅2.0已改採「全國歸戶」,但「自住合計3戶以內」之上限本身正確;故③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C
C為正解。③敘述錯誤之關鍵在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歸戶個人所有房屋」一語:囤房稅2.0已改為「全國歸戶」,由各地方政府個別歸戶之描述與現行制度牴觸。須特別注意,③所述「自住合計3戶以內適用1.2%、超過3戶課差別稅率」之戶數上限本身正確,錯誤只在歸戶層級(全國而非地方)。①繼承共有房屋稅率1.5%~2.4%、⑤起造人待售房屋2年內稅率2%~3.6%、②基準日2月末日、④免徵限自然人等其餘敘述之正誤,須對照各選項組合判斷,本題以③之歸戶層級錯誤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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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房屋稅③敘述之錯誤僅在於「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歸戶」一語——囤房稅2.0已改採「全國歸戶」,但「自住合計3戶以內」之上限本身正確;故③為錯誤敘述。
③稱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歸戶」即與新制全國歸戶牴觸,故③錯誤;正解為含③之選項C。
逐選項分析
A✕
A非正解。依房屋稅條例,③敘述中「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歸戶」與現行全國歸戶制不符,屬錯誤敘述,正解須含③;A未能完整對應題意之錯誤組合,故不選。
B✕
B非正解。③敘述採用舊制「縣市歸戶」描述,與現行「全國歸戶」不符而為錯誤敘述,B不符題目所求之錯誤組合,故不選。
C✓ 正確
C為正解。③敘述錯誤之關鍵在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歸戶個人所有房屋」一語:囤房稅2.0已改為「全國歸戶」,由各地方政府個別歸戶之描述與現行制度牴觸。須特別注意,③所述「自住合計3戶以內適用1.2%、超過3戶課差別稅率」之戶數上限本身正確,錯誤只在歸戶層級(全國而非地方)。①繼承共有房屋稅率1.5%~2.4%、⑤起造人待售房屋2年內稅率2%~3.6%、②基準日2月末日、④免徵限自然人等其餘敘述之正誤,須對照各選項組合判斷,本題以③之歸戶層級錯誤為核心。
D✕
D非正解。正確答案之錯誤敘述須含③(地方歸戶與全國歸戶制不符),D所列組合未完整對應,故不選。
房屋稅條例修法重點 (囤房稅2.0)
| 項目 | 現行法規定 | 常見誤解 |
|---|
| 歸戶方式 | 全國歸戶(各縣市合併計算) | 誤以為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個別歸戶 |
| 自住優惠戶數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3戶以內 | 「3戶」上限本身正確,非錯誤點 |
| 納稅基準日 | 每年2月之末日,5月開徵 | 常誤記為3月末日 |
| 免徵門檻(現值10萬以下) | 限「自然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 | 誤以為營利事業(法人)亦適用 |
| 繼承共有房屋稅率 | 1.5%~2.4% | — |
| 起造人待售房屋 | 起課2年內稅率2%~3.6% | — |
③敘述同時提到「3戶上限」與「地方政府歸戶」,考生易誤以為錯誤出在「3戶」數字。實際上全國合計3戶之上限正確,真正錯誤在於「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歸戶」與現行全國歸戶制牴觸。須精準辨識錯誤所在的子句,避免被正確的數字干擾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