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三等-教育行政類科行政法114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正確答案
B必須記明之附款,得因事後記明而補正
C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補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D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得因事後補發而補正
A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補正要先背第114條;經聽證處分免訴願,所以第114條第2至5款補正只能在起訴前完成。
為什麼答案是 A
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依法得不經訴願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第114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之補正行為,依同條第2項規定,時點就改抓「向行政法院起訴前」,這正是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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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補正要先背第114條;經聽證處分免訴願,所以第114條第2至5款補正只能在起訴前完成。
看到「經聽證」先連到免訴願;再連到補正時點:無訴願者,起訴前補正。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依法得不經訴願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第114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之補正行為,依同條第2項規定,時點就改抓「向行政法院起訴前」,這正是本題正解。
B✕ 陷阱
第114條允許事後記明而補正的是「必須記明之理由」,不是「附款」。附款是行政處分所附的負擔、條件、期限等,不能把「理由」偷換成「附款」,考選部很愛考這種名詞偷換。
C✕ 陷阱
救濟期間告知錯誤,行政程序法用語是由處分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翌日起算法定期間。這是救濟教示錯誤的更正問題,不是第114條行政處分瑕疵補正。
D✕ 陷阱
第114條列舉可補正的類型,包含事後申請、事後記明理由、事後給陳述意見、委員會事後決議、其他機關事後參與;並沒有「應給證書而未給,事後補發證書」這一款。
行政處分補正:第114條必背架構
| 補正類型 | 是否屬第114條 | 補正時點 | 考點 |
|---|
| 必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 | 是 | 訴願終結前;免訴願者起訴前 | 理由可補正 |
| 應給陳述意見機會而未給 | 是 | 訴願終結前;免訴願者起訴前 | 程序瑕疵可治癒 |
| 應參與之委員會或機關未參與 | 是 | 訴願終結前;免訴願者起訴前 | 事後參與補正 |
| 附款、證書、救濟期間錯誤 | 非本條補正核心 | 依其他規定或不得以第114條處理 | 最常混淆 |
本題陷阱集中在把第114條的關鍵字偷換掉:把「理由」換成「附款」、把「更正」換成「補正」、把列舉補正類型擴張到「補發證書」。考場請先背法條列舉,不要用生活語感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