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08 年第 33 題單選題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多少之罰鍰?
A5%罰鍰,無金額上限
B1%罰鍰,無金額上限
C5%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正確答案
D1%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C正確答案
未給憑證、未取得憑證、未保存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5%以下罰鍰且上限100萬元。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以下罰鍰,且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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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未給憑證、未取得憑證、未保存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5%以下罰鍰且上限100萬元。
口訣「444,百分之五以下、百萬封頂」:稅捐稽徵法第44條 → 5%以下 + 100萬上限。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稅捐稽徵法第44條修法後已加上100萬元上限,避免小商家被處以天價罰鍰。無上限的版本是舊法,已不適用。
B✕
比例錯誤。法條明定為5%以下,非1%。且也有100萬元上限,本選項兩個要件都錯。
C✓ 正確
正解。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以下罰鍰,且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D✕ 陷阱
上限100萬元正確,但比例錯誤。本條罰鍰比例為5%以下不是1%,易與其他稅法比例混淆。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憑證三種違規態樣
| 違規類型 | 對象 | 罰鍰比例 | 上限 |
|---|
| 應給未給憑證 | 營利事業 | 5%以下 | 100萬 |
| 應取得未取得憑證 | 營利事業 | 5%以下 | 100萬 |
| 應保存未保存憑證 | 營利事業 | 5%以下 | 100萬 |
本條在100年修法前「無金額上限」,曾引發小商家被罰數千萬元的爭議。修法後增訂100萬元上限。若考生依舊版法規記憶選擇「無上限」選項,會與現行法規答案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