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08 年第 23 題單選題
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關於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B外國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C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
D外國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營業稅法第2條規範納稅義務人;外國事業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納稅義務人是該外國事業本身,不是買受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105年修法新增:外國事業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個人消費者),納稅義務人為該『外國事業』本人,須在台辦理稅籍登記自行報繳,而非買受人。選項寫成買受人故錯誤。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營業稅法第2條規範納稅義務人;外國事業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納稅義務人是該外國事業本身,不是買受人。
看到「電子勞務賣給自然人」→ 外國賣家自己要在台辦稅籍並繳稅,買受人(個人)無從扣繳。
逐選項分析
A✕
營業稅法第2條第2款明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由海關代徵。此為正確敘述。
B✕
外國事業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勞務給「境內營業人」時,由買受人(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採逆向課稅。此為正確敘述。
C✕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但「有代理人」者,由代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但書明文規定。
D✓ 正確
105年修法新增:外國事業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個人消費者),納稅義務人為該『外國事業』本人,須在台辦理稅籍登記自行報繳,而非買受人。選項寫成買受人故錯誤。
營業稅法第2條納稅義務人一覽
| 情形 | 納稅義務人 | 備註 |
|---|
| 銷售貨物或勞務 | 銷售之營業人 | 原則 |
| 進口貨物 | 收貨人或持有人 | 海關代徵 |
| 外國事業賣勞務給境內營業人 | 買受人 | 逆向課稅 |
| 外國事業賣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 | 該外國事業 | 須辦稅籍(105年新制) |
|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有代理人 | 代理人 | 無代理人則買受人 |
B 和 D 看起來很像,差別只在買受人是「營業人」還是「自然人」。個人消費者不可能去申報營業稅,所以法律改由外國賣家(如 Google、Netflix)自己辦稅籍繳稅。考生易把 B 的規則套到 D 而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