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08 年第 10 題單選題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多少比例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C正確答案
國外影片事業在台無分支機構,透過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收入,以50%作為台灣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所得稅法第26條,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無分支機構而透過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其收入之50%為在台營利事業所得額。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外影片事業在台無分支機構,透過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收入,以50%作為台灣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記口訣:『代理人一半、分公司45%』。有代理人→1/2;有分公司→45%;自行出租→全額。
逐選項分析
A✕
1/4並非所得稅法對國外影片事業的規定比例,屬干擾選項。
B✕ 陷阱
1/3是常見稅務分配比例易混淆,但國外影片事業透過代理人出租影片並非適用此比例。
C✓ 正確
依所得稅法第26條,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無分支機構而透過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其收入之50%為在台營利事業所得額。
D✕
3/4比例適用於其他情況(如國外影片事業設有分公司時為45%成本費用,所得為55%),並非本題情境。
國外影片事業在台所得計算(所得稅法第26條)
| 情境 | 成本費用認列 | 在台所得額比例 | 備註 |
|---|
| 設有分公司(自行出租) | 45% | 55% | 有分支機構 |
| 無分公司,透過營業代理人 | 50% | 50%(1/2) | 本題情境 |
| 片商自行來台出租(無代理) | — | 全額課稅 | 罕見 |
國外影片事業在台所得計算有個關鍵分水嶺:有沒有設分支機構。沒設分支機構、單純透過營業代理人收租金時,稅法直接認定50%當作台灣境內所得,不用逐筆證明成本。很多人會跟「有分支機構按55%」或「其他行業的20%」搞混,記住判斷口訣:影片事業+代理人模式=對半分帳。考選部最愛在選項裡混入其他行業的比例,或故意不講「有無分支機構」讓你猜,務必確認代理人身分跟分支機構狀態再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