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08 年第 16 題單選題
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贈與稅相關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贈與稅採累進稅率
B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免稅額220萬元
C捐贈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D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計入贈與總額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贈與附有負擔時,受贈人負擔的部分應從贈與總額中「扣除」而非計入;另須注意現行贈與稅免稅額已調高至244萬元。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而非計入。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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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贈與附有負擔時,受贈人負擔的部分應從贈與總額中「扣除」而非計入;另須注意現行贈與稅免稅額已調高至244萬元。
看到「附有負擔」,代表受贈人有付出代價,這部分不屬於純粹的無償贈與,理所當然要從贈與總額中「扣除」。
逐選項分析
A✕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淨額,課徵10%、15%、20%三級累進稅率。本選項敘述正確,不選。
B✕ 陷阱
108年考試當時免稅額確實為220萬元(敘述正確,不選)。但請特別注意,自111年起,贈與稅免稅額已依法定物價指數連動機制調高為「244萬元」。若以現行法規考出,此選項將變成錯誤敘述。
C✕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本選項敘述正確,不選。
D✓ 正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而非計入。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贈與稅重要規定與數字 (現行法規)
| 項目 | 現行規定內容 | 法源依據 | 考點提醒 |
|---|
| 免稅額 | 每年 244 萬元 (111年起適用) | 遺贈稅法第22條 | 極易考舊制220萬陷阱 |
| 稅率結構 | 10%、15%、20% 三級累進 | 遺贈稅法第19條 | 注意是累進稅率 |
| 附有負擔之贈與 | 受贈人負擔部分自贈與額中「扣除」 | 遺贈稅法第21條 | 常被改成「計入」 |
| 不計入贈與總額 | 捐贈各級政府、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等 | 遺贈稅法第20條 | 公益性質通常不計入 |
考選部常將「扣除」與「計入」互換來混淆考生。附負擔的贈與本質上是受贈人有付出對價,既然有付出,該部分就不算無償贈與,理當從贈與總額中「扣除」。另外需極度小心免稅額的修法陷阱(220萬變24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