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10 年第 19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A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不能減除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正確答案
B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C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D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
A正確答案
經常居住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稅免稅額仍比照境內國民辦理,現行可減除1,333萬元(110年命題時為1,200萬元,後依物價指數調整),故選項A稱「不能減除」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無論被繼承人是否為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遺產稅免稅額均比照辦理(現行為1,333萬元,110年命題時為1,200萬元,後依物價指數調整)。本選項稱境外國民或非國民「不能減除」免稅額為錯誤敘述,故為正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經常居住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稅免稅額仍比照境內國民辦理,現行可減除1,333萬元(110年命題時為1,200萬元,後依物價指數調整),故選項A稱「不能減除」為錯誤敘述。
境外國民或非國民的遺產稅免稅額與境內國民相同,皆可比照減除(現行1,333萬元)。選項A稱「不能減除」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正解。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無論被繼承人是否為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遺產稅免稅額均比照辦理(現行為1,333萬元,110年命題時為1,200萬元,後依物價指數調整)。本選項稱境外國民或非國民「不能減除」免稅額為錯誤敘述,故為正解。
B✕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本選項敘述與條文相符,為正確敘述。
C✕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而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本選項敘述與條文相符,為正確敘述。
D✕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本選項敘述與條文相符,為正確敘述。
遺產及贈與稅繳納方式與免稅額
| 項目 | 條件/額度 | 相關規定 |
|---|
| 遺產稅免稅額 | 現行1,333萬元(111年修法前為1,200萬元);境內外國民、非國民皆比照適用 | 遺贈稅法第18條第1項 |
| 分期繳納 | 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現金,得分18期以內,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 | 遺贈稅法第30條第2項 |
| 實物抵繳 | 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不能一次繳現金,就現金不足部分以課徵標的物或易變價保管實物抵繳 | 遺贈稅法第30條第4項 |
| 不計入贈與總額 | 扶養義務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 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 |
考生易誤以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無法享有與境內國民相同的遺產稅免稅額。實際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明定其免稅額一律比照辦理。應注意現行免稅額已自1,200萬元提高至1,333萬元(111年1月28日修正施行),作答時須留意命題依據之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