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10 年第 25 題單選題
我國土地稅法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之多少,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D正確答案
土地稅法空地定義:建物價值不及基地申報地價10%,為空地稅開徵對象。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土地稅法第11條,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基地申報地價10%,並經地方政府認定應增改建者,視為空地,得課徵空地稅(加徵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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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稅法空地定義:建物價值不及基地申報地價10%,為空地稅開徵對象。
口訣「空地十分一」:建物價值不到基地地價10%,等於形同空地。
逐選項分析
A✕
2‰(千分之二)是地價稅基本稅率,與空地認定無關,屬不同概念的數字混淆。
B✕ 陷阱
10‰即1%,過低不合理。易與正解10%(百分之十)混淆,考生須分辨千分位與百分位。
C✕
5%非法定標準,純干擾選項。土地稅法明定門檻為10%,非5%。
D✓ 正確
依土地稅法第11條,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基地申報地價10%,並經地方政府認定應增改建者,視為空地,得課徵空地稅(加徵2-5倍)。
土地稅法空地認定要件
| 要件類型 | 具體內容 | 關鍵數字 | 法律效果 |
|---|
| 基礎設施 | 完成道路、排水、電力(有自來水區含自來水) | — | 認定前提 |
| 使用狀態 | 未建築使用,或建物價值不足 | 建物<基地地價10% | 可能認定空地 |
| 行政認定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增/改/重建 | — | 空地稅依據 |
| 適用土地 | 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 — | 加徵空地稅2-5倍 |
本題最大陷阱在「‰(千分)」與「%(百分)」的符號混淆。10‰只等於1%,與10%差十倍。考生閱讀時須仔細看符號,土地稅法空地標準是10%(百分之十),不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