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10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下列那一個選項不是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所稱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A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B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
C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正確答案
D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C正確答案
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屬於遺產稅的「扣除額」項目,而非「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為什麼答案是 C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屬於「扣除額」項目,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非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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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屬於遺產稅的「扣除額」項目,而非「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區分「不計入遺產總額」(遺贈稅法第16條)與「扣除額」(遺贈稅法第17條)。農地農用免徵遺產稅是透過全數扣除的方式達成,屬於扣除額。
逐選項分析
A✕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機關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B✕
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C✓ 正確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屬於「扣除額」項目,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非不計入遺產總額。
D✕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關鍵知識表
| 概念 | 法源 | 舉例 |
|---|
| 不計入遺產總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 捐贈政府財產、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死亡前5年內已納遺產稅之財產 |
| 扣除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 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農地農用扣除額 |
農地農用的免稅優惠,考選部設計成「先計入遺產總額,再扣除」的兩階段處理。很多考生看到「免徵遺產稅」就直接選不計入總額,但實務上農業用地及其地上作物必須先納入遺產總額計算,之後才能在扣除額欄位全額扣除。關鍵判斷準則:凡是需要特定條件審查(例如繼續農用、五年內不移轉)才能享受的免稅,通常走扣除額路徑;而像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捐贈公益這種直接豁免性質的,才是不計入總額。記住「農地先進後出」這個流程,就不會在申報實務題型中誤判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