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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641單選題

甲106年7月1日向乙購買一台筆電,雙方約定在106年8月1日履行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買賣契約為單務契約
B106年8月1日,乙依約交付筆電,惟甲拒絕受領,基於契約自由,甲不負遲延責任
C雙方當事人於他方未提出給付前,皆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但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正確答案
D如乙給付遲延,甲無論如何皆得拒絕乙給付,並得請求乙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買賣契約為雙務契約,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264條)為核心考點,受領遲延與給付遲延效果各有不同。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264條規定同時履行抗辯:雙務契約當事人於他方未提出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有先為給付義務者(如有期限先後約定),不得主張此抗辯。本選項敘述完整且正確。

考點:雙務vs單務契約考點:受領遲延/債權人遲延考點:同時履行抗辯權考點:給付遲延/解除契約條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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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