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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6 年第 33 題單選題考點:動產時效取得考點:登記不動產時效

關於時效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5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正確答案
B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登記之不動產10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C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5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D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10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時效取得動產需善意無過失+5年;不動產分登記(10年)與未登記(20年),惡意占有不動產需30年。

逐選項解析

A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5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動產時效取得✓ 正確
民法第768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本選項要件完整正確。
B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登記之不動產10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不動產時效✕ 易錯陷阱
占有他人「已登記」不動產,依民法第769條,需繼續占有20年(非10年)並聲請登記,始取得所有權登記請求權。10年僅適用於善意無過失之未登記不動產,本選項年限錯誤。
C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5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錯誤
D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10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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