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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三等-商業行政
民法104 年第 2 題單選題

甲與其父乙一起搭船旅遊,不幸發生船難,甲、乙之屍體被尋獲。同船之旅客中,有78歲之丙,18歲之丁。丙、丁失蹤生死不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之屍體被尋獲,由於甲比較年輕,所以應推定乙先死甲後死,依法甲得繼承乙之遺產
B78 歲之丙在生死不明狀態至少滿 5 年之後,其家屬始得聲請死亡宣告
C18 歲之丁在船難至少滿 7 年之後,其家屬始得聲請死亡宣告
D丙、丁家屬在丙、丁失事後滿 1 年後,得聲請死亡宣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特別災難死亡宣告期間為1年,一般為7年、80歲以上為3年;同時遇難推定同時死亡。

逐選項解析

A甲、乙之屍體被尋獲,由於甲比較年輕,所以應推定乙先死甲後死,依法甲得繼承乙之遺產✕ 易錯陷阱
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時,推定為「同時死亡」,而非以年齡推定先後。同時死亡者彼此間無繼承關係,甲不能繼承乙。
B78 歲之丙在生死不明狀態至少滿 5 年之後,其家屬始得聲請死亡宣告✕ 錯誤
丙78歲,尚未滿80歲,不適用3年之縮短期間;但本題為船難特別災難,只需1年即可,不是5年。選項錯誤。
C18 歲之丁在船難至少滿 7 年之後,其家屬始得聲請死亡宣告✕ 易錯陷阱
D丙、丁家屬在丙、丁失事後滿 1 年後,得聲請死亡宣告✓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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