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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0417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所有權取得時效中斷之事由?

A自行中止占有
B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C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D變為非善意或無過失占有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取得時效中斷事由為民法第771條所列:中止占有、變為不以所有意思占有、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他人告訴。善意無過失僅影響「短期時效(5年)」之起算要件,非中斷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D

善意無過失是「短期(5年)取得時效」的起算要件(民法第770條),不是中斷事由。變為惡意不會中斷時效,只是無法適用短期時效,仍可走10年長期時效,故為本題答案。

考點:法定中斷事由考點:所有意思喪失考點:和平公然要件考點:善意無過失(要件非中斷)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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