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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三等-商業行政
民法104 年第 22 題單選題考點:養父義務考點:夫妻共同收養例外

甲、乙離婚後,其二人所生育之子丙,由乙再婚之配偶丁收養,丙之生活扶養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A乙單獨負擔
B甲與丁
C甲、乙與丁
D乙與丁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丙被丁收養後,與生父甲的權利義務停止,扶養義務改由養父丁及生母乙共同負擔。

逐選項解析

A乙單獨負擔養父義務✕ 錯誤
收養後丁成為養父,依法對養子女負扶養義務,不可能由乙單獨負擔。
B甲與丁夫妻共同收養例外✕ 易錯陷阱
陷阱!誤以為收養後丙與乙關係也斷絕。但丁是乙的配偶,乙為「養父之配偶且為本生母」,與丙的母子關係不因收養而停止。
C甲、乙與丁✕ 易錯陷阱
D乙與丁✓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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