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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421單選題

甲男之父為乙。乙之父親為丙。丙之母為丁。丁之妹為戊,戊有一子庚。依民法關於禁止收養親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設戊欲收養丙,戊與丙屬禁止收養親屬正確答案
B設庚欲收養乙,庚與乙非屬禁止收養親屬
C設庚欲收養甲,庚與甲屬禁止收養親屬
D設丙欲收養庚,丙與庚屬禁止收養親屬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錯誤的是 (A);依現行民法,戊與丙為四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當,非禁止收養親屬。

為什麼答案是 A

戊是丁之妹,丁是丙之母,所以戊與丙為姨甥,屬四親等旁系血親。旁系血親六親等內,須「輩分不相當」才屬禁止收養;姨母與外甥(或姑姨與甥姪)屬長輩收養晚輩,輩分相當,故不是禁止收養親屬。此項說『屬禁止收養親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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