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4 年第 21 題單選題
甲男之父為乙。乙之父親為丙。丙之母為丁。丁之妹為戊,戊有一子庚。依民法關於禁止收養親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設戊欲收養丙,戊與丙屬禁止收養親屬正確答案
B設庚欲收養乙,庚與乙非屬禁止收養親屬
C設庚欲收養甲,庚與甲屬禁止收養親屬
D設丙欲收養庚,丙與庚屬禁止收養親屬
A正確答案
錯誤的是 (A);依現行民法,戊與丙為四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當,非禁止收養親屬。
為什麼答案是 A
戊是丁之妹,丁是丙之母,所以戊與丙為姨甥,屬四親等旁系血親。旁系血親六親等內,須「輩分不相當」才屬禁止收養;姨母與外甥(或姑姨與甥姪)屬長輩收養晚輩,輩分相當,故不是禁止收養親屬。此項說『屬禁止收養親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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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錯誤的是 (A);依現行民法,戊與丙為四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當,非禁止收養親屬。
先畫親屬樹:丁為丙之母,戊為丁之妹,所以戊與丙是姨甥關係;庚為戊之子。再套用民法收養禁止規則:直系血親不得收養;旁系血親六親等內,只有「輩分不相當」才禁止。據此判斷各選項:戊收養丙屬四親等旁系血親,但輩分相當,不禁止;庚收養乙為五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當,不禁止;庚收養甲為六親等旁系血親但輩分不相當,禁止;丙收養庚亦為五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不相當,禁止。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戊是丁之妹,丁是丙之母,所以戊與丙為姨甥,屬四親等旁系血親。旁系血親六親等內,須「輩分不相當」才屬禁止收養;姨母與外甥(或姑姨與甥姪)屬長輩收養晚輩,輩分相當,故不是禁止收養親屬。此項說『屬禁止收養親屬』,錯誤。
B✕
庚為戊之子,戊為丙之妹,丙為乙之祖父,所以庚與乙屬五親等旁系血親。兩人分屬同一世代旁系,輩分相當,不在禁止收養範圍內。故本項正確。
C✕
庚與甲之關係再往下推一代,為六親等旁系血親。庚與甲並非同一輩分,屬輩分不相當;而六親等內旁系血親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故本項正確。
D✕
丙欲收養庚,丙與庚為五親等旁系血親。丙屬上一輩,庚屬下一輩,輩分不相當,屬民法禁止收養親屬。故本項正確。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六親等內旁系血親」全部誤認為一律禁止。現行民法不是只看親等,還要再看『輩分是否相當』。姨甥、叔姪這類長輩收養晚輩,常被誤判;但若屬傳統上下輩對應,通常視為輩分相當,不當然禁止。真正要抓的是像庚收養甲、丙收養庚這種輩分錯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