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4 年第 12 題單選題
甲、乙、丙將三人共有之不動產出租於丁,但履行期屆至後,三人遲未將約定出租之該不動產交付於丁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丁定期催告其履約後,甲等三人屆期仍未交付時,丁得解除租賃契約正確答案
B經丁定期催告後,甲等三人仍未交付時,丁得終止租賃契約
C丁僅向甲為解除之意思表示,即生解除之效力
D丁僅向乙為終止之意思表示,即生終止之效力
A正確答案
租賃契約交付前遲延給付,承租人得依一般給付遲延規定定期催告後解除契約;解除須向全體出租人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A
出租人尚未交付租賃物,屬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54條,經定期催告仍不履行,承租人得解除契約。此時契約尚未開始履行,用「解除」而非「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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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租賃契約交付前遲延給付,承租人得依一般給付遲延規定定期催告後解除契約;解除須向全體出租人為之。
尚未交付→適用給付遲延→催告後『解除』;解除權不可分,須向全體為之。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出租人尚未交付租賃物,屬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54條,經定期催告仍不履行,承租人得解除契約。此時契約尚未開始履行,用「解除」而非「終止」。
B✕ 陷阱
「終止」適用於繼續性契約已開始履行之後向將來消滅效力。本題租賃物尚未交付,契約關係尚未實際開展,應以「解除」使契約溯及消滅,非終止。
C✕
依民法第258條第2項,解除權之行使,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權不可分性)。丁僅向甲一人為解除,不生效力。
D✕
本題應解除非終止;且縱使是終止,終止權行使亦須由全體或向全體為之(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僅對乙一人為終止,亦不生效。
解除 vs 終止
| 項目 | 解除 | 終止 | 本題適用 |
|---|
| 適用時點 | 契約未履行或一時性契約 | 繼續性契約履行中 | 尚未交付→解除 |
| 效力 | 溯及消滅 | 向將來消滅 | 解除 |
| 法條 | 民§254-256 | 民§263 | 民§254 |
| 行使方式 | 數人須全體為之(§258II) | 準用§258 | 須向甲乙丙全體 |
租賃是繼續性契約,學生易反射性想到「終止」。但關鍵在於租賃物「尚未交付」,契約履行尚未開始,此階段之給付遲延仍回歸一般債編規定(§254)以「解除」處理,交付後違約才用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