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4 年第 9 題單選題
甲與乙訂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預售屋,雙方約定甲有按期先給付價金之義務,但乙於訂約後發生財務危機,財產顯形減少,致有無法續建房屋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主張不安抗辯正確答案
B甲得主張惡意抗辯
C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D甲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
A正確答案
一方先給付義務,他方財產顯減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先給付方得拒絕自己給付,即不安抗辯。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有先給付價金義務,乙財產顯形減少致有難為對待給付(續建房屋)之虞,甲得依民法第265條主張不安抗辯,在乙未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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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一方先給付義務,他方財產顯減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先給付方得拒絕自己給付,即不安抗辯。
看到『先給付義務+對方財產惡化』= 不安抗辯權(民法 265)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有先給付價金義務,乙財產顯形減少致有難為對待給付(續建房屋)之虞,甲得依民法第265條主張不安抗辯,在乙未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拒絕自己之給付。
B✕
民法並無「惡意抗辯」此一法定抗辯類型,屬虛構名詞,為誘答選項。
C✕ 陷阱
同時履行抗辯(民法264)須雙方『無先後給付義務』方能主張。本題甲有先給付義務,不符同時履行抗辯要件,故應改用不安抗辯。
D✕
消滅時效抗辯適用於請求權經過一定期間未行使之情形,與本題乙財務危機無關,且契約甫訂立亦無時效問題。
雙務契約三大抗辯權對照
| 抗辯類型 | 法條 | 適用前提 | 效果 |
|---|
| 同時履行抗辯 | 民法第264條 | 雙方無先後給付義務 | 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 |
| 不安抗辯 | 民法第265條 | 己方有先給付義務+他方財產顯減 | 拒絕自己給付,至他方對待給付或提擔保 |
| 消滅時效抗辯 | 民法第144條 | 請求權罹於時效 | 得拒絕給付 |
最大陷阱是 C 同時履行抗辯。很多考生看到雙務契約就反射選同時履行,但關鍵在題幹明寫『甲有按期先給付價金之義務』——有先後順序就不能用同時履行,必須改用不安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