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4 年第 25 題單選題考點:漏列代位人考點:正解組合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戊三子。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戊有一子辛。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
A乙、戊
B乙、己、戊正確答案
C乙、己、庚、戊
D乙、己、庚、辛
B正確答案
代位繼承僅適用於「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不發生代位,由其他同順位繼承人均分。
逐選項解析
A乙、戊漏列代位人✕ 錯誤
漏掉己。丙先於甲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己代位繼承丙應繼分,不能遺漏。
B乙、己、戊正解組合✓ 正確
乙為配偶當然繼承;戊為第一順位子女;丙先死由己代位;丁拋棄繼承依第1176條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順位繼承人,庚不得代位。故為乙、己、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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