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4 年第 25 題單選題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戊三子。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戊有一子辛。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
A乙、戊
B乙、己、戊正確答案
C乙、己、庚、戊
D乙、己、庚、辛
B正確答案
代位繼承僅適用於「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不發生代位,由其他同順位繼承人均分。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為配偶當然繼承;戊為第一順位子女;丙先死由己代位;丁拋棄繼承依第1176條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順位繼承人,庚不得代位。故為乙、己、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代位繼承僅適用於「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不發生代位,由其他同順位繼承人均分。
口訣:死亡/喪失→代位;拋棄→不代位。丙死→己代位;丁拋棄→庚不能代位。
逐選項分析
A✕
漏掉己。丙先於甲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己代位繼承丙應繼分,不能遺漏。
B✓ 正確
乙為配偶當然繼承;戊為第一順位子女;丙先死由己代位;丁拋棄繼承依第1176條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順位繼承人,庚不得代位。故為乙、己、戊。
C✕ 陷阱
最常見陷阱!誤以為丁拋棄繼承後,庚可代位繼承。但拋棄繼承不生代位效果,庚無繼承權,丁之應繼分由乙、己、戊均分。
D✕
戊仍生存且未拋棄,辛無代位餘地;且庚亦不得代位。此選項完全誤解代位要件。
本題繼承人判定
| 人物 | 身分 | 狀態 | 繼承結果 |
|---|
| 乙 | 配偶 | 生存 | ✅ 當然繼承 |
| 丙 | 長子 | 先於甲死亡 | ❌ 由己代位 |
| 己 | 丙之子 | 生存 | ✅ 代位繼承 |
| 丁 | 次子 | 拋棄繼承 | ❌ 視為未繼承 |
| 庚 | 丁之子 | 生存 | ❌ 拋棄不代位 |
| 戊 | 三子 | 生存 | ✅ 繼承 |
| 辛 | 戊之子 | 生存 | ❌ 戊仍在 |
C 選項是經典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只要父母輩不繼承,子女就可代位」。但民法第1140條明文限定「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能代位,拋棄繼承是繼承人主動放棄,其直系卑親屬不得代位,應繼分由同順位其他繼承人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