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4 年第 8 題單選題
甲有感於自己時日無多,遂有意將自己所有價值不斐之A車及B畫分別贈與其長孫乙及友人丙。下列關於贈與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贈與對受贈人來說,係純獲法律上利益,所以即使丙認為自己無功不受祿而予以婉拒,贈與契約仍生效
B贈與契約是要物契約,故在交付A車前,甲得主張贈與契約不生效力
C甲不知A車煞車有問題而將其交付於乙,嗣後乙駕車時,因A車煞車失靈,致發生車禍骨折,乙得向甲主張另行交付無瑕疵之同款汽車
D乙得知其獲甲贈與A車,怕甲反悔遂經公證。公證後,乙始與丁訂立停車位租賃契約,但甲遲遲不交付A車,乙卻已經開始支付丁租金,則乙於贈與契約成立生效後,得請求甲交付A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贈與為諾成契約,經公證之贈與不得任意撤銷,受贈人於給付遲延時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為什麼答案是 D
經公證之贈與,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依民法第409條,甲給付遲延時,乙得請求交付贈與物(但不得請求租金等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贈與為諾成契約,經公證之贈與不得任意撤銷,受贈人於給付遲延時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贈與契約經公證後,贈與人喪失任意撤銷權,受贈人於給付遲延時得請求交付贈與物,故選D。
逐選項分析
A✕
贈與為契約,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丙婉拒表示未承諾,贈與契約不成立。
B✕
贈與為諾成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不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非要物契約)。
C✕
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甲不知煞車有問題,無故意不告知或保證無瑕疵之情形,故不負擔保責任。
D✓ 正確
經公證之贈與,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依民法第409條,甲給付遲延時,乙得請求交付贈與物(但不得請求租金等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關鍵知識表
| concept | description |
|---|
| 贈與契約性質 | 諾成契約、單務契約、無償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
| 任意撤銷權 | 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得撤銷;但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不得撤銷。 |
| 瑕疵擔保責任 | 贈與人原則不負擔保責任,例外於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時始須負責。 |
選項D中提到乙支付租金的損害,依民法第409條第2項受贈人不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但選項D僅描述乙『得請求甲交付A車』,此部分為合法請求,勿因前半段的租金描述而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