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414單選題

甲、乙共有A地500坪,應有部分均等,甲因對丙借款,為擔保該債務,雙方約定:「甲將A地靠馬路邊之250坪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該處分係指處分行為,亦包含設定負擔
B甲丙間約定之債權行為,有效
C如認甲丙間約定係就A地之特定一部分設定抵押權,則該設定之物權行為有效正確答案
D若甲丙間約定經解釋雙方當事人真意,係認甲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則就應有部分設定行為,仍屬有效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共有人可自由處分「應有部分」,但處分「共有物特定部分」須全體同意;且抵押權不能設定於未分割之實體特定部分,物權行為無效,但債權行為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抵押權不能設定於未分割之實體特定部分(靠馬路邊250坪)。且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處分共有物須全體同意,甲單獨就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之物權行為無效(或效力未定),本選項稱「有效」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考點:應有部分處分考點:債權行為效力考點:物權行為效力考點:當事人真意解釋
載入中…

民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民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