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承租店面A,供經營餐廳使用。某日,甲之受僱人丙於添加菜餚加熱用之酒精膏時,不慎引發大火燒毀A屋並燒傷顧客丁。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188條有關受僱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B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434條有關租賃物之失火責任正確答案
C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D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答案與詳解
民法第434條明文:承租人失火致租賃物毀損,僅於「重大過失」時對出租人負賠償責任。丙為甲之履行輔助人,其過失視同甲之過失;丙無重大過失,乙即不得依434條向甲求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