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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41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法律文書中文字與數字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應簽名者不識字,可由他人代為簽名。只要當場有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B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正確答案
C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之數量,但兩者不符合時,視為以文字為準
D有使用文字必要之要式行為,不得經由他人代筆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規定文書數量不符時「先探求真意,後以文字為準」;簽名須親簽,指印代簽須有兩人見證,文字得由他人代筆。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必須經「二人簽名證明」,才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因此「僅」按捺指印,欠缺見證人的簽名證明,在法律上不能代替簽名,本選項正確。

考點:簽名之替代考點:指印代簽名考點:數量表示不符考點:文書代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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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