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民法114 年第 18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是習慣法上所創設之物權?
A借名登記契約下,借名人之管理使用權
B最高限額抵押權
C讓與擔保正確答案
D共有人間之應有部分優先承購權
C正確答案
依民法第757條「物權法定主義」,物權僅能依法律或習慣創設。目前我國習慣法上承認的物權最典型即為「讓與擔保」,而最高限額抵押權已於96年明文化為法定物權。
為什麼答案是 C
讓與擔保是債務人為擔保債務,將標的物財產權移轉給債權人。民法雖無明文,但實務與學說均承認其為民法第757條「習慣法」所創設之物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民法第757條「物權法定主義」,物權僅能依法律或習慣創設。目前我國習慣法上承認的物權最典型即為「讓與擔保」,而最高限額抵押權已於96年明文化為法定物權。
看到「習慣法物權」秒選「讓與擔保」。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經修法入民法,不再只是習慣法物權!
逐選項分析
A✕
借名登記屬於無名契約,借名人對標的物的管理使用權是基於當事人間契約關係所生的「債權」,並不具備對世效力,當然不是物權。
B✕ 陷阱
早期確實是依習慣法創設之物權,但民國96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時,已將其明文訂入民法第881條之1以下,因此現在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物權。
C✓ 正確
讓與擔保是債務人為擔保債務,將標的物財產權移轉給債權人。民法雖無明文,但實務與學說均承認其為民法第757條「習慣法」所創設之物權。
D✕
優先承購權(如土地法第34條之1)性質上屬於「形成權」或「債權」(依不同法規而定),並非物權,且多為法律明文規定而非習慣法創設。
權利性質與法源對照
| 權利類型 | 性質說明 | 法源依據 | 經典實例 |
|---|
| 法定物權 | 法律明文規定的對世權 | 民法或其他特別法 | 所有權、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 |
| 習慣法物權 | 社會慣行且具法之確信的物權 | 民法第757條(習慣) | 讓與擔保、當舖質 |
| 債權/契約權利 | 特定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 民法債編或契約自由 | 借名登記權利、租賃權 |
| 形成權 | 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變動 | 法律明文規定 | 優先承購權、解除權 |
考選部最愛拿「最高限額抵押權」來騙考生!它在民國96年以前確實是習慣法物權,但修法後已經「轉正」變成法定物權了。現在考到習慣法物權,唯一正解通常是「讓與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