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2017年因子女乙結婚贈與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因子女丙結婚贈與100萬元。甲於2018年死亡時留有200萬元,並對丁積欠債務100萬元未清償;甲於遺囑中遺贈戊1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之贈與為生前特種贈與,故不視為所得遺產
B丙就甲之遺產有特留分額為100萬元正確答案
C乙得對受遺贈人戊主張扣減權
D乙之應繼分較丙多出100萬元
答案與詳解
應繼遺產=現有200萬-債務100萬+乙贈200萬+丙贈100萬=400萬。乙丙應繼分各200萬。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應繼分1/2,故丙特留分=100萬,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