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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1025單選題

甲於2017年因子女乙結婚贈與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因子女丙結婚贈與100萬元。甲於2018年死亡時留有200萬元,並對丁積欠債務100萬元未清償;甲於遺囑中遺贈戊1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之贈與為生前特種贈與,故不視為所得遺產
B丙就甲之遺產有特留分額為100萬元正確答案
C乙得對受遺贈人戊主張扣減權
D乙之應繼分較丙多出100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歸扣後應繼遺產為400萬(200+200+100-100債務),乙丙應繼分各200萬,特留分1/2即100萬。

為什麼答案是 B

應繼遺產=現有200萬-債務100萬+乙贈200萬+丙贈100萬=400萬。乙丙應繼分各200萬。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應繼分1/2,故丙特留分=100萬,正確。

考點:歸扣制度考點:特留分計算考點:扣減權要件考點:應繼分vs實際分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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