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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1015單選題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普通抵押權人得行使何種保全行為?

A抵押權人於有急迫之情事時,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B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
C抵押權人得請求抵押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D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得請求提出擔保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不可歸責於抵押人時,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所受利益限度內請求提出擔保。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872條第4項:抵押物價值減少非可歸責於抵押人者,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得請求提出擔保。例如保險金、損害賠償金等受領利益。

考點:自為處分(誤)考點:回復原狀(限可歸責)考點:全額擔保(限可歸責)考點:利益限度擔保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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