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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1010單選題

甲欠乙新臺幣(下同)20萬元,約定同年3月1日清償借款,期限屆至,甲卻未返還20萬元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縱使乙能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亦不得請求賠償
B縱使遲延後之給付對乙有利益者,乙仍得請求替補賠償
C甲遲延給付20萬元欠款,乙至少得對甲請求依照法定利率或約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正確答案
D若甲身無分文,則成立給付不能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金錢債務遲延時,債權人絕對可請求遲延利息;且金錢債務無「給付不能」概念,債務人身無分文僅屬給付遲延。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若約定利率較高者,則從其約定利率。此為金錢債務遲延的法定最低賠償。

考點:其他損害賠償考點:遲延給付之拒絕考點:遲延利息考點:給付不能之排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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