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所有之相鄰土地中之A地為供役不動產、B地為需役不動產,登記設定A地上不得建築高於兩層樓之建物後,分別將A讓與乙、B讓與丙,並完成移轉登記。就此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A甲於A設定之不動產役權有效,但經讓與後,即無拘束乙、丙之效力
B甲於A設定之不動產役權有效,經讓與後,乙為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丙為需役不動產所有人正確答案
C甲於A設定之不動產役權違反物權法定主義,自始無效
D甲於A設定之不動產役權與A之所有權,因混同而消滅
答案與詳解
甲原為 A、B 同一人所有時設定自己不動產役權合法(民法 859-4),讓與後乙承受供役地負擔、丙取得需役地利益,役權繼續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