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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1017單選題

甲以其所有之相鄰土地中之A地為供役不動產、B地為需役不動產,登記設定A地上不得建築高於兩層樓之建物後,分別將A讓與乙、B讓與丙,並完成移轉登記。就此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A甲於A設定之不動產役權有效,但經讓與後,即無拘束乙、丙之效力
B甲於A設定之不動產役權有效,經讓與後,乙為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丙為需役不動產所有人正確答案
C甲於A設定之不動產役權違反物權法定主義,自始無效
D甲於A設定之不動產役權與A之所有權,因混同而消滅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自己役權(自己不動產役權)合法有效,讓與後隨物權移轉拘束新所有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原為 A、B 同一人所有時設定自己不動產役權合法(民法 859-4),讓與後乙承受供役地負擔、丙取得需役地利益,役權繼續存在。

考點:物權追及力考點:自己不動產役權考點:物權法定主義考點:混同例外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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