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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1011單選題

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A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民法並無限制,故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均得為之正確答案
B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買受人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惟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全部價金五分之一
C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出賣人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惟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全部價金五分之一
D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十分之一,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分期付價買賣標的無限制(動產、不動產、權利皆可);買方遲付達「五分之一」賣方才可請求全部價金;賣方解約扣留價金上限為「使用代價與損害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對於分期付價買賣的標的物並沒有特別的限制規定。只要符合一般買賣契約的要件,無論是動產(如機車、家電)、不動產(如房屋、土地)或是權利(如專利權),都可以作為分期付價買賣的標的,故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考點:買賣標的物考點:解約扣留價金考點:遲付價金效果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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