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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109單選題

下列關於違約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違約金,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否則推定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正確答案
B同屬於契約確保之手段,「定金」是要物契約,「違約金」是不要物契約
C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法院得酌減之
D若當事人所約定係懲罰性違約金,則債務人之債務不履行有損害發生時,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法規定違約金除另有約定外,是「視為」損害賠償總額,而非「推定」,兩者在法律上能否舉證推翻的效果完全不同。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為反向題,A為錯誤敘述。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選項將「視為」(擬制,不容舉證推翻)誤寫為「推定」(可舉證反駁),故錯誤。

考點:違約金性質考點:要物與不要物考點:違約金酌減考點: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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