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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2單選題

甲將自有A地出租於乙,租期1年,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乙應每月15日匯入甲在B銀行帳戶。今年2月底,甲將A地售讓於丙,並於3月1日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丙並將受讓A地所有權之情事通知乙,惟至今,乙仍每月將A地租金匯入甲在B銀行帳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仍得基於A地租賃契約,繼續向乙請求支付並取得租金
B該租賃契約因A地移轉而失效
C丙得向乙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D丙得向乙請求支付3月1日起,每月5萬元租金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買賣不破租賃:A地所有權移轉後,丙承受租賃契約成為新出租人,乙應向丙給付租金。

為什麼答案是 D

3月1日丙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依民法第425條承受甲之出租人地位,租賃契約對丙繼續存在。丙自該日起得依原契約條件(月租5萬)向乙請求租金。

考點:出租人地位移轉考點:買賣不破租賃考點:契約 vs 不當得利考點:買賣不破租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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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