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9 題單選題考點:不安抗辯權考點:虛構抗辯
甲與乙訂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預售屋,雙方約定甲有按期先給付價金之義務,但乙於訂約後發生財務危機,財產顯形減少,致有無法續建房屋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主張不安抗辯正確答案
B甲得主張惡意抗辯
C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D甲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
A正確答案
先給付義務人遇他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得主張不安抗辯權拒絕自己之給付。
逐選項解析
A甲得主張不安抗辯不安抗辯權✓ 正確
甲有先給付價金義務,乙財務危機致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無法續建)之虞,正是民法第 265 條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情形,甲得拒絕先付款,直到乙提出對待給付或擔保。
B甲得主張惡意抗辯虛構抗辯✕ 錯誤
民法上並無「惡意抗辯」此一法定抗辯權名稱,屬誘答選項。雖有誠信原則下的權利濫用抗辯,但本題事實與之無涉。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