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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9 題單選題考點:不安抗辯權考點:虛構抗辯

甲與乙訂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預售屋,雙方約定甲有按期先給付價金之義務,但乙於訂約後發生財務危機,財產顯形減少,致有無法續建房屋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主張不安抗辯正確答案
B甲得主張惡意抗辯
C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D甲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先給付義務人遇他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得主張不安抗辯權拒絕自己之給付。

逐選項解析

A甲得主張不安抗辯不安抗辯權✓ 正確
甲有先給付價金義務,乙財務危機致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無法續建)之虞,正是民法第 265 條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情形,甲得拒絕先付款,直到乙提出對待給付或擔保。
B甲得主張惡意抗辯虛構抗辯✕ 錯誤
民法上並無「惡意抗辯」此一法定抗辯權名稱,屬誘答選項。雖有誠信原則下的權利濫用抗辯,但本題事實與之無涉。
C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易錯陷阱
D甲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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