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9 題單選題
甲與乙訂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預售屋,雙方約定甲有按期先給付價金之義務,但乙於訂約後發生財務危機,財產顯形減少,致有無法續建房屋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主張不安抗辯正確答案
B甲得主張惡意抗辯
C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D甲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
A正確答案
先給付義務人遇他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得主張不安抗辯權拒絕自己之給付。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有先給付價金義務,乙財務危機致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無法續建)之虞,正是民法第 265 條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情形,甲得拒絕先付款,直到乙提出對待給付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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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先給付義務人遇他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得主張不安抗辯權拒絕自己之給付。
關鍵字:『先給付義務』+『他方財產減少』=不安抗辯,民法 265 條標準題型。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有先給付價金義務,乙財務危機致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無法續建)之虞,正是民法第 265 條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情形,甲得拒絕先付款,直到乙提出對待給付或擔保。
B✕
民法上並無「惡意抗辯」此一法定抗辯權名稱,屬誘答選項。雖有誠信原則下的權利濫用抗辯,但本題事實與之無涉。
C✕ 陷阱
同時履行抗辯(民法 264 條)前提是雙方「無先後給付義務」。本題甲負有先給付價金義務,依法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此時才改走不安抗辯救濟。
D✕
消滅時效抗辯針對請求權經過時效不行使,本題乙剛訂約,根本無時效問題,完全不相干。
雙務契約三大抗辯權對照
| 抗辯權 | 法條 | 適用情形 | 效果 |
|---|
| 同時履行抗辯 | 民法第264條 | 無先後給付義務,他方未為對待給付 | 拒絕自己給付直到對方履行 |
| 不安抗辯權 | 民法第265條 | 先給付義務人,他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 | 拒絕先給付,除非對方提出擔保或對待給付 |
| 給付遲延抗辯 | 民法第229條以下 | 他方已屆清償期未履行 | 主張遲延責任 |
最常見陷阱是誤選 C 同時履行抗辯。關鍵區辨:題目明寫『甲有按期先給付價金之義務』,已有先後順序,就排除同時履行抗辯,必走不安抗辯。看到『先給付+對方財產惡化』立刻連結民法 26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