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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14單選題

甲、乙共有A地500坪,應有部分均等,甲因對丙借款,為擔保該債務,雙方約定:「甲將A地靠馬路邊之250坪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該處分係指處分行為,亦包含設定負擔
B甲丙間約定之債權行為,有效
C如認甲丙間約定係就A地之特定一部分設定抵押權,則該設定之物權行為有效正確答案
D若甲丙間約定經解釋雙方當事人真意,係認甲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則就應有部分設定行為,仍屬有效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共有人僅能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不能就共有物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該物權行為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題目要選錯誤者。共有物於分割前,各共有人對共有物全部均有應有部分,不能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此物權行為應為無效,而非有效。此為實務及通說見解。

考點:應有部分處分自由考點:負擔行為有效性考點:特定部分設定抵押無效考點:意思表示解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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