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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25單選題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戊三子。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戊有一子辛。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

A乙、戊
B乙、己、戊正確答案
C乙、己、庚、戊
D乙、己、庚、辛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配偶乙與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丙先死由其子己代位繼承,丁拋棄繼承則不得代位,由戊及己與乙共同繼承。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為配偶當然繼承;戊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丙先死由其子己代位;丁拋棄繼承,依民法1176條第5項,拋棄者之應繼分歸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庚不得代位。

考點:漏列代位人考點:代位+拋棄考點:拋棄不得代位考點:繼承人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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